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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

一雷说法 | 民间借贷未约定还款时间,什么时间可以要求借款人还钱?

案例导入 张三、李四系朋友关系,李四因生意经营所需向张三借款10万元,李四于2013年8月20日收到借款,并出具借条,签字按手印,但借条中并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张三截止至2016年8月15日前微信转账还款4000元,余款至今未还。后张三曾多次向李四索要剩余借款,但是李四均以没钱为由拖延还款,在多次讨要未果后,张三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举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认定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客观存在且合法有效。在原告催要的情况下,被告未及时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三借款本金9.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释法明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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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

踔厉奋发担使命,凝心聚力建新功 | 一雷律所王蕾主任当选浑南区妇联兼职副主席

 2023年8月1日,沈阳市浑南区妇女第二次代表大会在沈阳创新天地隆重召开。区委书记、沈阳高新区党工委书记闫占峰、市妇联主席程心出席大会并讲话,区人大党委会主任周武、区政协主席刘凤楠出席大会。 会上,区妇联党组书记、主席王楠代表浑南区妇女联合会第一届执委会作题为《踔厉奋发担使命 凝心聚力建新功 团结引领广大妇女在浑南区全面振兴新突破中展现巾帼风采贡献巾帼力量》的工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总工会主席卫大同代表区群团组织致辞。 大会选举产生了区妇联第二届执行委员会,王楠当选为主席,周子力、赫丹(挂)、刘娜(兼)、王彤(兼)、王蕾(兼)当选为副主席。    王蕾律师,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一雷法商学院”荣誉院长。现为:辽宁省侵权责任法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委员、辽宁省法学会自贸区法治研究会理事、沈阳市律师协会浑南区代表处主任、沈阳市律师协会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行业交流与外事委员会委员等。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多年,经验丰富,善于通过多维度思考解决各种疑难问题。现为辽宁省政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法律顾问、沈阳市浑南区教育局及辖区中小学公益法律顾问、沈阳市浑南区工商联法律咨询顾问、沈阳市浑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常年法律顾问、沈阳市浑南区公安局“警律共建”活动法律顾问、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所属国企外部董事、沈阳市浑南区妇联副主席(兼)、沈阳市浑南区司法局“企业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总负责人、沈阳市浑南区八十余个自然村“一村一社区一法律顾问”服务律师总负责人等。 此次王蕾主任当选浑南区妇联兼职副主席,是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她的肯定和信任,未来一雷律所也将继续凝聚广大妇女力量,牢记嘱托勇担当,满怀信心向未来,为坚决打好打赢全面振兴新突破攻坚战贡献巾帼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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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

一雷说法 | 父母能否主张子女履行定期探望等精神赡养义务?

案情简介   林某系叶某所育子女。在林某10岁时,其父去世,叶某改嫁他人,并在1981年6月30日与卞某结为夫妻,现居住在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光村。林某也早已成家,居住在启东市近海镇小闸口村。多年来,叶某、林某之间母子关系一直较好,但自2013年后,双方因故不再往来。 叶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履行探望义务。 法院判决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赡养义务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叶某与林某母女感情原来一直较好,后因故不再往来,致使原本分居两地的二人没有了交流。叶某虽然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能够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但其仍有权要求林某给予精神上的慰藉。林某作为子女,理应照顾叶某的特殊需要,经常看望并问候叶某。 遂判决林某自2015年起每年探望叶某两次。 释法明理 赡养老人不仅是一种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对老年人的赡养,是否付给老年人生活所必须的金钱不是衡量的唯一标准,还包括对老年人精神的慰藉和情感的陪伴。 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意味着自2013年7月1日起,父母主张子女履行定期探望等精神赡养义务可以作为单独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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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

一雷说法 | 房屋采光权受到侵害,小区业主应如何维权?

案 情 简 介 李某现住的是6层楼的老房子,对面工厂新建楼房32层的高层,挡李某家的光挡的非常严重,李某表示每天基本见不着一两个小时光,到了冬季更加严重,小区业主现在已经准备走法律程序了,想咨询律师这种情况小区业主能获得什么样的赔偿? 2 ✦ 法 院 裁 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基于相邻权制度的固有功能,相邻建筑物的权利人之间对于妨碍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即只有在日照、采光和通风妨碍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时,权利人才可以主张民事赔偿。 关于如何判断日照和采光妨碍是否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之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释法明理 新建筑物使在先的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原来标准的属于侵权。如果李某所居住的房屋确实低于上述规范规定的标准,其有权利提起诉讼并对住宅采光时长进行日照分析鉴定。关于赔偿数额,我国现有法律并未规定日照、采光权受到侵害后具体的赔偿标准,因房屋采光受到影响,法院一般会结合实际损失情况酌定判决。 执业理念:      秉持“以诚待人,以信立世”宗旨和“诚信执业、追求卓越”的执业理念,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投资并购、重组,破产清算、重整。曾担任中国航油集团辽石油有限公司、辽宁赢普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新凯(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诸如合同起草、商务洽谈、企业规章制定、法律培训及诉讼和仲裁案件代理等法律服务。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服务能力得到了委托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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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

一雷说法 | 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一直是涉及民生的重要领域,也是纠纷的多发区域,尤其是合同纠纷,不仅涉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还有涉及许多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等。许多当事人往往在签合同时不注意管辖问题,在发生纠纷时才发现可能管辖法院或仲裁委对自身不利,下面将对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管辖的几种类型进行简要介绍: 01 情形一:仲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标的较大,往往涉及质量、工期、签证、索赔等问题,较为复杂,而仲裁具有灵活性、保密性,且速度较快、一裁终决,发包方与承包方经常会约定仲裁条款。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合同比如买卖、租赁等,也都可以约定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仲裁条款,或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双方必须在约定的仲裁委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02 情形二:约定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不适用专属管辖,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建工领域的各类合同纠纷都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等,主流观点是适用专属管辖。另外还需注意,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地,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否则约定将无效。 03 情形三:专属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争议地适用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针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主流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 一雷有话说 对于上述类型的合同,为避免管辖争议,若不约定仲裁条款,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管辖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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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23-07

一雷律师七一活动 | 初心不改跟党走,砥砺前行向未来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2周年,发扬我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筚路蓝缕,砥砺前行的优良传统,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好律师”的指示精神,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在党支部书记孙洪伟、主任王蕾的带领下,于2023年7月1日从沈阳驱车三百多公里来到葫芦岛兴城市,正式开启一雷律师党建引领“八五普法”公益行系列活动第一站,分别赶赴兴城市羊安满族乡刘八斗村和辛庄子村,开展公益普法活动。 在刘八斗村,一雷律师与葫芦岛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同刘八斗村50多位老党员一起重温入党誓词、共上了一堂精彩的党课、见证了刘八斗村为三位五十年党龄的老党员带上荣誉勋章。 当我们全体起立,举起右手宣誓,这一刻,庄严而神圣,在党旗下的誓言,它曾经让我们热血沸腾,充满理想,感召我们努力实践,自觉奉献;激励我们不断进取,奋斗终身。重温入党誓词,也就是重温当年的决心和信念,为人民服务的使命、担当,不能忘、不敢忘,这誓言鞭策和激励我们勇往直前。   同时,一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刘八斗村党支部共建签约仪式在与会人员的祝福中隆重举行。会后,葫芦岛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为现场党员群众分享了关于毒品的违法犯罪相关知识,一雷的律师为刘八斗村党员及其他群众,提供了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一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刘八斗村党支部共建签约仪式在这个特殊的日子举行,别有一番纪念意义:这是一雷“八五普法”,走出沈阳公益行的第一步,也是一雷总所远距离普法的新探索,未来,一雷会尝试让更多的人在一雷的公益普法活动中受益。   同日,在辛庄村,一雷律师参观了辛庄村,感受到在党建统领下村里的巨大变化,与村党支部书记刘德利交流了村居治理情况,对村委会及村民法律需求进行了深入探讨,收获颇丰。 一雷所从成立以来坚持“以党建促所建”的模式,将“党建+公益普法活动”相结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近年来,在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等社会治理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累计为沈阳百余村提供村居法律顾问服务,一雷通过“党员服务号”“流动普法车送法进村屯、解决纠纷到田间地头、到百姓家中,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受益群众共计二十余万人,以实际行动彰显律师的责任担当,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群众们亲切的称一雷的法律服务流动车为“大白”,见到“大白”就见到了亲人,有了依靠。 七月一日,迎着骄阳,一雷通过与另外三家单位党支部共建、交流,更加坚定以“党建促所建”的律所发展模式,在引导党员群众发挥先锋带头作用的同时,积极用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大众,打造“一雷律师”优秀法律服务品牌,我们初心不改跟党走,砥砺前行向未来! 2023年6月30日,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2周年,回顾党的光辉历程,讴歌党的丰功伟绩,深入践行“两邻”理念,以党建为引领,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更加爱党、拥护党,扎实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爱国信念。桃仙司法所、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受邀参加桃仙红盟 “聚邻力” 志愿服务 “零距离” 庆七一主题文艺汇演暨志愿者“两邻”驿站启动仪式。 在活动现场,桃仙司法所根据司法行政职能列出服务清单,主动认领“普法宣传、矛盾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项目,在社区内开展理论宣讲、反诈宣传、矛盾调解、法治宣传等活动。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村居法律顾问、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评理员、普法志愿者们向过往群众发放了《民法典》、《宪法》以及法律援助服务宣传折页等各种普法宣传资料。 一雷律师事务所王蕾主任、邓然律师在泰奕桃源北广场为桃仙社区居民开展公益普法活动,现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为群众排忧难,获得群众一致好评。 在党员干部们共同努力、社区群众积极参与下,此次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居民的法治意识,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掌握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力的能力。未来,一雷律所将继续和各街道社区深入合作,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坚持人民律师为人民、善作为、勇担当,为服务基层法制治理,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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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一雷说法 | 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案情简介:2022年5月李某入职甲公司工作,2022年8月试用期过后李某转为正式职工。2022年10月,因李某不能胜任工作,甲公司将其辞退,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李某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有异议,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李某自2022年5月入职至2022年10月离职期间,甲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故甲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自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协议,不尊重法律,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觉得法律管不了自己。结果给自己造成各种隐患,给予员工各项赔偿。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一定要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要随意开除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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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一雷说法 | 员工发生工伤后再补缴社保,工伤保险会赔付吗?

农某是某公司员工,公司从2012年三月为农某缴纳社保,2014年2月农某离职后停止参保。2014年6月农某再次入职M公司,公司与其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没有给农某再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8月某日,农某在外出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农某工亡后公司立即给他补缴了入职以来未缴的社保费用,社保费用、滞纳金等费用于当月缴清并成功入库。 2015年9月,公司为农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农某的死亡为工伤死亡。认定为工伤后,公司申请领取关于农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人社局审查资料时发现,农某在发生工伤死亡时其用人单位并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作出了《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农某亲属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申请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并于当月扣款成功入库,上述补缴款项包含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本金及滞纳金。应当由工伤保险支付工亡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受害人农某死亡之前未能及时补缴工伤保险费之情形,应视为农某未参加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律师说法  发生工伤后补缴社保,工伤赔偿如何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 号,《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由于没有缴纳社保而导致的工伤,在补缴成功前,公司将全额承担所有的医疗费和交通伙食补贴等费用。补缴成功后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由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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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一雷律所 | 知识产权部负责人郑义律师

郑义     律师、专利代理师 01 个人简介   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团队负责人 曾在知名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任专利管理顾问   现为沈阳市浑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聘请的国企外部董事   02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领域   郑义律师擅于抓住案件本质,组织和调取关键证据,把握案件未来走向,把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以当事人满意度作为衡量自己提供法律服务的标准。   03 顾问业务   为如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 沈阳蒲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中升仕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志航(辽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辽宁弘毅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牛牛魔法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   04 参与公益   多次参与浑南区司法局、浑南区教育局、辽宁法制报公益普法团组织的普法讲座,为企业讲解知识产权相关案例、为学校讲授校园法律的公益课程、为社区进行公益普法讲座。   现为浑南区公共法律服务团和辽宁法制报公益普法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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