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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

一雷说法 |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不能领取养老金,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不能领取养老金,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图片 01 案例导入 王小可于2003年1月25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王小可在该公司持续工作至2019年10月份,该公司以原告达到退休年龄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此期间,王小可多次签署《声明》及《协议书》载明因本人原因放弃缴纳社保,王小可不得以不办理入保手续为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公司自2009年10月起共随同工资一同支付王小可的社会保险费补贴9756元。 王小可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代扣代缴王小可个人应承担的缴费部分。至2019年10月份王小可退休,根据现有社保政策,无法再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王小可无法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 王小可向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王小可不服,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图片 02 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本案中因被告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养老保险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并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计算至75周岁;由于王小可并未支出应当由个人负担的份额,故在计算损失时应当根据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缴费比例酌情予以赔偿。对于被告已经在工资中发放的社保补款9756元,应当相应地予以扣减。 最终判决被告泰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小可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图片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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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

一雷喜报 | 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特聘一雷律师为“警律共建”活动法律服务顾问

恭喜王蕾、孙政、高丹律师 被聘为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警律共建”活动法律服务顾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托基层党组织纽带,共同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优良作风,打造警律合作的新式治理模式。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特聘请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王蕾、孙政、高丹律师为执法规范年建设暨“警律共建”活动法律服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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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

职务侵占律师有用吗?能为我们提供哪些帮助?

  职务侵占律师有用吗?能为我们提供哪些帮助?   职务侵占律师有用吗?能为我们提供哪些帮助?职务侵占律师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行轻微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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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一雷喜讯 | 祝贺一雷律所荣获浑南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先锋单位

为充分发挥两新组织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域内两新组织党组织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战略要求。4月14日,浑南区组织召开两新组织党建共建会议暨产业链党建联盟活动启动仪式,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荣获浑南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先锋单位。 浑南区将借助党建共建和产业链凝聚的磅礴之力,精准把握企业的发展与需求,持续优化服务品质,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进企业、服务振兴新突破”专项行动,为优秀企业家、创业人才、技术骨干搭建交流平台,获得发展机会,在人才辈出的舞台上逐梦前行,成就未来。 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成立于2021年,支部建立初期,我们就明确了党建工作结合业务特征,党建工作的行业深化、重要组成部分和行业支撑点,也是律师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在浑南区司法局指导下,持续开展“党建+政务公益、党建+社区公益、党建+企业公益、党建+校园公益、党建+惠民公益”五大专项活动。同年荣获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沈阳市优秀两新组织党支部、沈阳市浑南区三八红旗集体、沈阳市律师协会浑南代表处等称号。此次荣获“2022年度浑南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先锋单位”,意味着上级各部门对一雷律所党建工作、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的认可和支持。 未来,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还将继续加强与外界的沟通交流,以党建工作为基点,将“党建带所建,所建促党建”的理念不断发扬创新,带动区域内的党组织的共同发展,为区内人民群众真服务,服好务,实现多方发展、共同繁荣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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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一雷说法 | 浅析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根据这份民事裁定,被保护人的人身安全将受到法律保护,未来3个月内,其丈夫不能继续对她实施暴力,"本裁定有效期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量逐年上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一道“隔离墙”。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门槛高,法官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把握不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具体执行中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等,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雷有话说 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基石。家和万事兴。依法打击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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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一雷说法 |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通知工会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通知工会 生活中,很多企业认为只要自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经过公示、也向劳动者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等书面文件的情况下,是无须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金的。但是企业却忽视了通知工会这一重要环节。 相关法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 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后三种情况,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实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要无过失辞退劳动者的情况下,需要履行通知工会程序。 注 意 事 项 正常企业在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时候就应当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这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已经申请仲裁,那么企业就要抓紧查一查自己是否履行了通知工会程序,如果没有,可以及时补正,这个补正程序只要在一审起诉前履行了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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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

一雷说法 | 浅析征收、征用的适用条件

征收与征用 征收是以国家的名义强制性取得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例如,政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个人的土地、房屋,兴建道路、医院等。 征用是以国家的名义强制性取得个人财产的使用权,而保留个人的所有权,例如,国家在抗洪救灾时征用个人的车辆等,征收、征用都涉及对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问题,为了充分保证权利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保护权利主体的利益,要求对于民事权利的限制必须由法律规定。 《民法典》吸收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适用的条件: 01 图片 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政府从事征收行为,必须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只有公共利益才是限制私人财产权的重要事由。 图片 02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国家对公民、法人的财产征收征用,都必须依法进行,其中不仅行为的目的要合法,而且征收和征用的程序也要合法。 03 图片 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征用会给私权主体造成损害,应当尽可能遵守等价补偿和国家尊重保护所有权的原则,则给予公民、法人合理的补偿,有利于建立稳定的财产秩序和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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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

一雷说法 | 关于“待岗”,不得不知的六件事

企业在出现经营状况不佳、业务萎缩、政策限制等情况时,常常会使用安排员工待岗的手段,来确保企业平稳过渡,但是很多企业却把安排员工待岗,当成变相裁员或逼迫员工自行离职,来降低解除员工补偿的妙计,其实,法律中规定了企业合法安排员工待岗的前提和要求,违法安排员工待岗,很可能就会伴生出克扣工资,不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况,员工以此为由离职,就可以向企业主张补偿。 被企业安排待岗的员工,只要掌握了以下6个问题,就可以清晰了解企业安排待岗的行为是否违法,待岗员工应该履行哪些义务,以便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 关于“待岗”的相关问题 Q1 在什么前提下企业可以让员工“待岗”? A: 根据劳动部及各省市的《工资支付规定》来看,企业安排员工待岗的前提是“非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这句话的重点在于企业“停工停产”的标准是什么。法律并没有对企业“停工停产”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很多企业随便找一个理由声称自身经营困难、业务停摆,而且没有相关佐证,就随意安排员工待岗,以达到变相裁员或是逼员工离职的目的。 判断企业是否确实达到“停工停产”标准,需要安排员工待岗,要从停工原因、政策、行业现状、待岗部门人数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因为今年疫情原因,全国企业受到影响无法开工,这种情况下安排员工待岗就属于合理;但是企业复工后,大部分员工都复工,只安排个别人继续待岗,这就不合理了。企业以经营困难要求员工待岗,可对外仍旧在为该岗位招聘新的人选,这种情况下安排员工待岗肯定是违法的。企业以业务萎缩,只安排某部门的部分员工待岗,却又无法证明部门工作量确实萎缩,这种情况下安排员工待岗属于违法。企业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业绩差,就安排员工待岗也是属于违法。 Q2 企业单方面决定员工“待岗”是否合法? A: 在符合待岗前提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单方决定员工何时进入待岗状态,不必征得员工同意,但企业必须履行通知员工何时开始待岗的义务。 Q3 员工“待岗”期间的标准? A: 企业安排员工待岗后,员工虽然无法正常提供劳动,但是员工和企业之间依然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企业仍然有义务向员工支付相关待遇。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总的来说,员工待岗期间的待遇标准主要有3个要点:1.员工开始待岗的第一个月,工资是要全额发放,如果企业从第一个月就给员工发放待岗工资,那就属于克扣工资了;待岗满一个月的次月开始,企业才可以给员工发放待岗工资。2.在员工待岗期间,如果企业要求待岗的员工提供劳动,就不能单纯的只支付待岗工资了,可以参考员工工作的天数或是工作任务,向员工额外发放工资,原则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员工待岗期间,企业依旧要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这部分费用由企业全额承担。 Q4 “待岗”有时间限制吗? A: 法律没有对待岗时间做出限制,主要依据企业的生产状况决定。 Q5 “待岗”员工还需要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吗? A: 员工待岗期间,仍然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依旧适用。这里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待岗期间还需要天天打卡吗?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有规定说待岗期间仍然需要打卡签到,那么员工就只能遵守了。所以,建议待岗员工尽可能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中的条款,避免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企业辞退。 Q6 员工“待岗”期间可以找其他工作吗? A: 对于全职员工来说,原则上是提倡劳动关系的唯一性,也就是说在同一时间内,员工只能与一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但国家颁布的司法解释,认可了待岗或长期放假的员工,可以与其他企业形成劳动关系,所以停工放假期间,员工如果想从事些其他工作,以保障经济来源,建议跟企业报备,同时也要做好随时返岗的准备,不要影响原企业恢复生产后的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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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

一雷说法 | 以物抵债的法律分类

以物抵债的法律分类 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者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方式,但是对于债权人而言,在一个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如何操作才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保障债权实现,需要对以物抵债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归纳总结,以探索一条符合现有规范体系的操作模式。 按照不同分类标准,有以下五种分类方法: 1 按照协议成立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和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 2 按照抵债物的权属是否转移,可以分为已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和未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 3 根据抵债的形态,可分为动产以物抵债和不动产以物抵债(凡是能为人力支配、具有价值的有体物、财产性权利均可成立以物抵债)。 4 根据基础法律关系所处诉讼的不同阶段,可分为诉讼前的以物抵债,诉讼调解中的以物抵债和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 5 根据抵债物是否经评估拍卖程序,可分为裁定的以物抵债和未经裁定的以物抵债。 综合以上五种分类方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以物抵债协议效力的认定方式,个人认为应以债务清偿期届满为时间节点,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和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届满后的以物抵债进而可分诉讼前的以物抵债,诉讼调解中的以物抵债和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可分为裁定的以物抵债和未经裁定的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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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

女神节特别活动-“沈阳市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落户一雷

2023年3月8日,沈阳市妇联、浑南区妇联与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举办“沈阳市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揭牌仪式。沈阳市妇联张巍主席、浑南区妇联王楠主席等相关领导及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蕾律师、执行主任孙政律师、副主任暨一雷(葫芦岛)律师事务所主任孙立杰律师参加了服务站的揭牌仪式。 一雷律师事务所王蕾主任,向莅临本次活动的各位领导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王蕾主任就律所发展历程、组织结构、业务范围、公益普法及为妇女儿童维权的情况向各位领导一一做了介绍,王蕾主任表示: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的顺利挂牌成立,离不开沈阳市妇联的信任和厚爱,近年来,一雷律所切实发挥专业特长,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做出了一定成绩。服务站建成后,一雷律所将继续以“一诺千金、雷厉风行”为服务宗旨,以“一心一意、雷锋精神”为服务理念,积极为妇女儿童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等专业化服务,以爱心、责任心服务更多的妇女儿童,争取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市妇联张巍主席对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挂牌活动园满成功表示热烈祝贺,指出:“沈阳市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是沈阳市妇联送出的第一块牌匾,是荣誉更是责任,希望一雷律师事务所,能在继往成绩基础上,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振兴新突破,我要当先锋”为旗帜引领,以十二加一赛道为方向,把服务做细、做精,继续用专业知识,服务更多的妇女儿童。 浑南区妇联王楠主席,对一雷律师事务所的“党员服务先锋号法律服务车”这种流动性的公益服务模式给予肯定,希望一雷律师未来能以“沈阳市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为平台,与市、区妇联展开多层次合作,为妇女儿童的权益维护提供法律保障,把服务进一步落实,从而真切的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沈阳市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的建立推进了本所与市妇联、区妇联合作共建迈上一个新台阶,共同开启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新篇章。未来,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将以“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为依托,积极提供大量公益法律咨询、指导调解、普法宣传等法律保障服务,联合社会各界力量,不断提升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工作水平,为维护沈阳市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更优质的法律保障。 三月是春意与浪漫共存的日子,“三八女神节”如约而至。今天,一雷律师事务所为表达对全体女员工的关爱和祝福,特准备了女神节精美礼盒和定制蛋糕,此外,迟梓桁律师更是贴心的为大家准备了女神必备鲜花,大家共同度过一个充满爱心和温暖的美好节日。 在此,一雷律所祝女神们节日快乐,愿有所为、有所爱、有所期待! 祝各位女同胞们“妇女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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