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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
一雷说法 | 劳动者恶意不签劳动合同,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法院支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用工的第二月至一年,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带有惩罚的性质,目的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至多可主张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同时由于二倍工资差额并非劳动报酬性质,其适用普通仲裁时效,劳动者需在一年内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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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
法院认为,本案不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情形,及王某与公司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时公司不能预知王某怀孕且已向王某依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为由,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王某所提的上诉理由,本院均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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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
巾帼共心 | 妇联组织与一雷律师事务所共同打造的全国首家巾帼维权"大篷车"走进法库县开展公益普法宣传活动
2023年10月25日沈阳市妇联张巍副主席、维权部张继红部长、维权部刘超老师、一雷律师事务所王蕾主任、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暨高级婚恋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于方舟老师,乘市妇联巾帼维权“大篷车”到法库县依牛堡镇拉马河子村、祝家堡子村、大粮洞村开展法律援助普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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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
一雷新闻 | 热烈欢迎沈阳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浑南区司法局领导莅临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调研指导工作
9月19日上午,沈阳市司法局王凡、康雪莹、沈阳市律师协会阴秀文、浑南区司法局潘东升、屈渊、高超一行六人莅临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调研指导。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孙政,党支部书记孙洪伟,疑难案件专家董海军共同接待并进行座谈交流。
大家共同参观了律所的党建室、洽谈区、办公区域及办公环境,了解一雷的发展规模和品牌形象,对律所人文建设表示了浓厚的兴趣,对一雷专业的服务品质及党建园地提出了赞扬。
座谈会上,孙政主任首先代表本所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随后孙政主任就本所的基础建设、人员构成、学习教育、党建工作、律师执业规范化管理、发展规划等情况向市局、市律协领导作了详细的汇报,并就领导关心的党建与业务、与律所管理相结合、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等相关工作作了重点介绍。
莅临的领导充分肯定了我所相关工作成果,对我所党建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表示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作为浑南区律师行业的典型代表,希望在今后律所发展过程中,继续坚持“以党建促所建”的模式,将“党建+公益普法活动”相结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深入探索法律服务工作的创新与发展之路,推动律师与律所共同蓬勃向上成长,加快建设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律师队伍,为区域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增劲赋能。
最后,在愉悦融洽的氛围中结束了此次座谈会,通过本次座谈会,使我们备受鼓舞,一雷律师事务所在未来将再接再厉推进律所规范化建设工作走深走实,更加坚定以“党建促所建”的律所发展模式,在引导党员群众发挥先锋带头作用的同时,积极用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大众,打造“一雷律师”优秀法律服务品牌!为法治建设更高水平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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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
一雷说法 | 租赁的房屋危害健康,承租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房租?
案例导入
2021年3月,江某与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100元,押一付三。签约当日原告即入住案涉房屋,后感到全身不适,其怀孕的妻子亦生病。2021年4月,江某妻子身体不适,至医院检查诊断为慢性肾小球肾炎,江某认为与室内甲醛超标有关,自行购买甲醛检测试纸检测,结果超标。
江某遂与房产经纪公司协商换房或退租事宜,但房产经纪公司一直不愿处理,其工作人员不承认房屋存在甲醛超标,还称:“我第一次听说租房还有甲醛检测的”“你租个房子还什么甲醛,有这条件你自己买房子住去呗”。无奈之下江某于6月又自费找到检测机构对房屋的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室内空气中的甲醛值、总挥发性有机物值均超标。
考虑到妻子有孕在身,不愿再住在该房屋内,但多次与被告协商退房无果,无奈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判令被告退还已缴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押金。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出租人的核心义务是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租赁用途,具有使用、收益价值的租赁物。出租人提供有害气体超标的房屋,侵害了承租人以安全健康为内容的人格权,致承租人的租赁目的无法实现,故相关房屋不应用于出租,已出租房屋亦无权收取租金,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款项。
本案中被告作为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应主动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治理,使之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在被告既未主动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又拒绝配合承租人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的情况下,原告江某有权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被告无权以原告单方检测为由拒绝承认检测结果。根据检测结果,被告出租的房屋中甲醛、总挥发性有机物严重超标,可能致人受到严重健康损害。虽无确定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妻子的疾病由上述有害气体引起,但也不能排除与有害气体导致的免疫力减退等因素有关。
最终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三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判令被告返还全部租金、物业费及押金。
律师说法
本案适用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使已经成立的合同,自始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合同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对约定解除权做了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法院适用的即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被告虽按约交付了出租房屋,但案涉房屋存在严重甲醛问题,致使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无法正常居住,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被告所出租房屋不符合出租条件,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租金、押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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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
以案说法
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没有单独对劳务合同纠纷进行分章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但现实生活中劳务关系无处不在,因劳务发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且类型繁多。同时提供劳务一方多为法律意识单薄的务工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不高,因此在提供劳务后因索要劳务费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案情简介
王某、谢某共同作为工程承包人,雇佣马某于2018年7月份至2019年6月份在某工程中干活。在此期间,被告王某、谢某欠付马某工资共计93592元。王某、谢某已向马某支付10000元,剩余83592元工资王某、谢某未履行支付义务。现马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谢某支付工资83592元、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9000元、支付拖欠工资50%的赔偿金。
法院在向王某、谢某送达起诉书副本、送达传票过程中,谢某表示马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其未按要求施工给其造成近30万元的损失。称需要将该问题解决后再与马某清算付款。
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谢某未到庭进行答辩。马某向本院提交工资条2张,并申请调取经伊吾县劳动监察大队主持下,马某向王某、谢某出具的收条,该收条是2019年9月18日出具,载明:“收到2018年7月份工资10000元,剩余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工资83592元”,在收条的下方有王某、谢某签字并确认情况属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谢某欠马某劳务费83592元,由王某、谢某出具的欠条2份、本院从伊吾县劳动监察大队调取的王某、谢某签字确认的收条及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认定,《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王某、谢某应向马某承担支付劳务费83592元的责任。谢某在送达时提出马某因未按要求施工造成损失,但谢某未出庭进行答辩,故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马某要求王某、谢某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90000元及支付拖欠工资50%的赔偿金,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马某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本案虽案情简单,但如细细分析,可以看出马某提供的2张工资条是不足以证明王某、谢某欠马某劳务费83592元,后经伊吾县劳动监察大队调解,才有了扎实的证据。很多类似纠纷,因提供劳务一方为弱势群体,往往在完成提供的劳务后,在主张劳务报酬时会遇到雇主的种种借口扣费、不按时支付劳务费、也不出具欠条等情况。在此情况下,就导致提供劳务一方索款困难。
案例引申
本案虽然是一件简单的劳务合同纠纷的个案,但是也暴露出了许多类案的共性问题,比如未签订劳务合同时提供劳务者需要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不能按时给付劳动报酬需要什么样的手续或者证据来确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有当民政、劳动监察、信访等政府部门介入调解案件后又走到了司法程序,重复做调查取证、调解或者审理等工作,浪费法律服务资源,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最大化减少当事人诉累才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我认为法律宣传一定是必不可少的,鼓励当事人提供劳务时书面订立劳务合同。同时通过加强与行政单位等部门之间的司法协作及信息对接,尤其是在诉调对接方面需要多做努力,通过对接引导相关单位做好当事人对调解及诉讼的释明工作,调解成功的案件可以让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并由调解单位与法院做好案件移送对接工作。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避免案件的二次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还可以有效从诉源上解决纠纷,一次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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