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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
一雷律师七一活动 | 初心不改跟党走,砥砺前行向未来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2周年,发扬我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筚路蓝缕,砥砺前行的优良传统,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好律师”的指示精神,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在党支部书记孙洪伟、主任王蕾的带领下,于2023年7月1日从沈阳驱车三百多公里来到葫芦岛兴城市,正式开启一雷律师党建引领“八五普法”公益行系列活动第一站,分别赶赴兴城市羊安满族乡刘八斗村和辛庄子村,开展公益普法活动。 在刘八斗村,一雷律师与葫芦岛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同刘八斗村50多位老党员一起重温入党誓词、共上了一堂精彩的党课、见证了刘八斗村为三位五十年党龄的老党员带上荣誉勋章。 当我们全体起立,举起右手宣誓,这一刻,庄严而神圣,在党旗下的誓言,它曾经让我们热血沸腾,充满理想,感召我们努力实践,自觉奉献;激励我们不断进取,奋斗终身。重温入党誓词,也就是重温当年的决心和信念,为人民服务的使命、担当,不能忘、不敢忘,这誓言鞭策和激励我们勇往直前。 同时,一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刘八斗村党支部共建签约仪式在与会人员的祝福中隆重举行。会后,葫芦岛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为现场党员群众分享了关于毒品的违法犯罪相关知识,一雷的律师为刘八斗村党员及其他群众,提供了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一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刘八斗村党支部共建签约仪式在这个特殊的日子举行,别有一番纪念意义:这是一雷“八五普法”,走出沈阳公益行的第一步,也是一雷总所远距离普法的新探索,未来,一雷会尝试让更多的人在一雷的公益普法活动中受益。 同日,在辛庄村,一雷律师参观了辛庄村,感受到在党建统领下村里的巨大变化,与村党支部书记刘德利交流了村居治理情况,对村委会及村民法律需求进行了深入探讨,收获颇丰。 一雷所从成立以来坚持“以党建促所建”的模式,将“党建+公益普法活动”相结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近年来,在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等社会治理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累计为沈阳百余村提供村居法律顾问服务,一雷通过“党员服务号”“流动普法车送法进村屯、解决纠纷到田间地头、到百姓家中,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受益群众共计二十余万人,以实际行动彰显律师的责任担当,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群众们亲切的称一雷的法律服务流动车为“大白”,见到“大白”就见到了亲人,有了依靠。 七月一日,迎着骄阳,一雷通过与另外三家单位党支部共建、交流,更加坚定以“党建促所建”的律所发展模式,在引导党员群众发挥先锋带头作用的同时,积极用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大众,打造“一雷律师”优秀法律服务品牌,我们初心不改跟党走,砥砺前行向未来! 2023年6月30日,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2周年,回顾党的光辉历程,讴歌党的丰功伟绩,深入践行“两邻”理念,以党建为引领,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更加爱党、拥护党,扎实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爱国信念。桃仙司法所、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受邀参加桃仙红盟 “聚邻力” 志愿服务 “零距离” 庆七一主题文艺汇演暨志愿者“两邻”驿站启动仪式。 在活动现场,桃仙司法所根据司法行政职能列出服务清单,主动认领“普法宣传、矛盾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项目,在社区内开展理论宣讲、反诈宣传、矛盾调解、法治宣传等活动。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村居法律顾问、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评理员、普法志愿者们向过往群众发放了《民法典》、《宪法》以及法律援助服务宣传折页等各种普法宣传资料。 一雷律师事务所王蕾主任、邓然律师在泰奕桃源北广场为桃仙社区居民开展公益普法活动,现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为群众排忧难,获得群众一致好评。 在党员干部们共同努力、社区群众积极参与下,此次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居民的法治意识,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掌握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力的能力。未来,一雷律所将继续和各街道社区深入合作,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坚持人民律师为人民、善作为、勇担当,为服务基层法制治理,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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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一雷说法 | 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案情简介:2022年5月李某入职甲公司工作,2022年8月试用期过后李某转为正式职工。2022年10月,因李某不能胜任工作,甲公司将其辞退,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李某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有异议,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李某自2022年5月入职至2022年10月离职期间,甲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故甲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自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协议,不尊重法律,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觉得法律管不了自己。结果给自己造成各种隐患,给予员工各项赔偿。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一定要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要随意开除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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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雷说法 | 员工发生工伤后再补缴社保,工伤保险会赔付吗?
农某是某公司员工,公司从2012年三月为农某缴纳社保,2014年2月农某离职后停止参保。2014年6月农某再次入职M公司,公司与其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没有给农某再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8月某日,农某在外出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农某工亡后公司立即给他补缴了入职以来未缴的社保费用,社保费用、滞纳金等费用于当月缴清并成功入库。 2015年9月,公司为农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农某的死亡为工伤死亡。认定为工伤后,公司申请领取关于农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人社局审查资料时发现,农某在发生工伤死亡时其用人单位并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作出了《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农某亲属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申请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并于当月扣款成功入库,上述补缴款项包含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本金及滞纳金。应当由工伤保险支付工亡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受害人农某死亡之前未能及时补缴工伤保险费之情形,应视为农某未参加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律师说法 发生工伤后补缴社保,工伤赔偿如何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 号,《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由于没有缴纳社保而导致的工伤,在补缴成功前,公司将全额承担所有的医疗费和交通伙食补贴等费用。补缴成功后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由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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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雷律师事务所近期多场普法活动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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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雷律所 | 知识产权部负责人郑义律师
郑义 律师、专利代理师 01 个人简介 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团队负责人 曾在知名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任专利管理顾问 现为沈阳市浑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聘请的国企外部董事 02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领域 郑义律师擅于抓住案件本质,组织和调取关键证据,把握案件未来走向,把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以当事人满意度作为衡量自己提供法律服务的标准。 03 顾问业务 为如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 沈阳蒲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中升仕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志航(辽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辽宁弘毅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牛牛魔法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 04 参与公益 多次参与浑南区司法局、浑南区教育局、辽宁法制报公益普法团组织的普法讲座,为企业讲解知识产权相关案例、为学校讲授校园法律的公益课程、为社区进行公益普法讲座。 现为浑南区公共法律服务团和辽宁法制报公益普法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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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
一雷说法 |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不能领取养老金,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不能领取养老金,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图片 01 案例导入 王小可于2003年1月25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王小可在该公司持续工作至2019年10月份,该公司以原告达到退休年龄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此期间,王小可多次签署《声明》及《协议书》载明因本人原因放弃缴纳社保,王小可不得以不办理入保手续为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公司自2009年10月起共随同工资一同支付王小可的社会保险费补贴9756元。 王小可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代扣代缴王小可个人应承担的缴费部分。至2019年10月份王小可退休,根据现有社保政策,无法再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王小可无法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 王小可向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王小可不服,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图片 02 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本案中因被告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养老保险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并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计算至75周岁;由于王小可并未支出应当由个人负担的份额,故在计算损失时应当根据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缴费比例酌情予以赔偿。对于被告已经在工资中发放的社保补款9756元,应当相应地予以扣减。 最终判决被告泰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小可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图片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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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雷喜报 | 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特聘一雷律师为“警律共建”活动法律服务顾问
恭喜王蕾、孙政、高丹律师 被聘为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警律共建”活动法律服务顾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托基层党组织纽带,共同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优良作风,打造警律合作的新式治理模式。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特聘请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王蕾、孙政、高丹律师为执法规范年建设暨“警律共建”活动法律服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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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律师有用吗?能为我们提供哪些帮助?
职务侵占律师有用吗?能为我们提供哪些帮助? 职务侵占律师有用吗?能为我们提供哪些帮助?职务侵占律师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行轻微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