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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历史沿革是怎样?

2022-01-24


  刑事辩护的历史沿革是怎样?

  古罗马的刑事辩护萌芽阶段是怎样?

  在公元前4-6世纪的罗马奴隶制共和国时期,由于交通便利和民主共和等自然因素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单纯的商品经济繁荣、贸易频繁、贸易程序繁杂、罗马法杂七杂八对普通人不熟悉,“代理人”、“发言人”开始在罗马共和国出现和发展。随着法律的演变,职业法学家的兴起,辩护制度逐渐被承认为法律。《十二铜表法》法庭正式规定了辩护人的辩护条款。罗马帝国末期,又允许刑事案件的原方、被告方都把懂法律的人作为辩护人,在法庭上进行辩论。由于古罗马法学的发展,辩护人往往熟悉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家,地促进了古罗马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成为当时世界上刑事辩护发达的国家。

  中世纪的压迫阶段是怎样?

  刑事辩护制度

  在中世纪的欧洲,由于教权威的恶性膨胀,除了世俗统治外,还有平行或更高的神权统治。由于早期的不容忍和独断,设立了宗教裁判所,对异端进行处罚并实施“新惩罚”。虽然在审判中允许被告人辩护,但其辩护并没有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而是沦为对法官有罪或罪的观点的补充。因此,在审判中的辩护是徒劳的。另外,在中世纪欧洲世俗政权方面,在刑事诉讼中奉行闺文式诉讼模式,本质上蔑视人的基本权利,剥夺被告人的几乎所有权利,并将其置于诉讼对象和司法处分对象的地位。因此,刑事被告人在中世纪的欧洲没有辩护权,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法官的预断,很难发挥作用。

  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发展阶段是怎样?

  资产阶级革命前夕,英国的李尔本、洛克、法国的狄德罗、伏尔泰、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在《天赋》、《主权为民》、《法律面前平等》、《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英法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在立法中确立了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赋予刑事被告人自我辩护和为他人辩护的权利。英国1679的《人身保护法》首先确认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该法明确规定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承认被告人有权接受辩护,从而确定了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告人的主体地位。1808年拿破仑时代的《刑事诉讼法典》对辩论做出了更加详细细致的规定,使刑事辩护系统化和规范化。随着各国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进程的推进,西方的辩护制度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