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NEWS CENTER

26

2022-12

一雷说法|挂靠和转包在实务中的认定

1、合同签订前,实际施工方是否与发包方或承包方有过挂靠的意思表示 实践中,有些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在工程投标前,就会签订《挂靠协议》《委托投标协议》《资质合作协议》等文件,约定双方的挂靠关系和主要权利义务,在工程中标后,再签订《项目承包责任书》或《工程施工合同》等来确定在具体工程施工事项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在转包关系中,双方则经常只在中标后签署《工程承包合同》。由此可以判断出谁才是工程的实际获取方和承接方。 2、以承包方名义办理工程投标、订立合同、有关施工手续的受委托人是否为承包方员工 一般而言,挂靠关系中,主导或负责办理投标、订立合同和施工手续的是挂靠方委派的人员,而非被挂靠方的员工,被挂靠方人员则主要提供协助。而转包关系中,则往往由承包方员工负责办理此等事务。 3、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保函是否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汇缴、出具。 通常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方只负责出借资质,不承担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等费用。而在转包关系中,则经常由承包方先行承担,在转包过程中,双方另行协商是否由实际施工方额外向总包方支付。 4、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已载明的工程款收款单位是否为实际施工方 若在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已经将实际施工方的账户或其指定账户设置为收款账户,则承包方和实际施工方很可能是挂靠关系,且很可能发包方对挂靠知情。 5、实际施工方在中标时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挂靠的实质是借用资质,若实际施工方在案涉工程中标时,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则更可能是以承包方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关系。不过,在转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也常有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的情况。因此,本条特征可以和前四条特征综合起来进行判断,到底是挂靠还是转包。
点击查看更多→

21

2022-11

一雷说法|关于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你不得不知的事

女职工权益,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女职工各项权利和利益的总称,包括一般权益和特殊权益。女职工一般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等。女职工特殊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机能、身体结构的特点以及女职工不仅承担着社会物质生产任务,而且承担繁衍后代抚育子女任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特殊权益保护措施。
点击查看更多→

04

2022-11

浅谈投资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的诉讼地位

办理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在内的非法集资案件,如何看待投资人的刑事诉讼地位,是个牵扯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否统一的敏感性问题,更是个能否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题中应有之意。依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2014 意见》),投资人的刑事诉讼权利相当有限,到了刑事附带民事阶段,理论上投资人只有取得被害人身份才能在刑事裁判基础上主张有限的民事权利。 依据《2014 意见》,在非法集资案中,投资人的诉讼地位被称之为“集资参与人”,采取追赃后返还资金措施,只是为了维护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在现实中发生的诸多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往往在集资行为人失踪或潜逃导致“血本无归”时,要求司法机关等部门为其追讨损失,根本不正视、不考虑“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的投资规律。因此,集资参与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可以说处在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保护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中并未涉及集资参与人的利益保护。集资参与人在非法集资犯罪中受到损害的是其财产权,但所谓财产权并不是《2014 意见》保护的对象,故将其视为被害人并不妥当,且正是因为其积极地参与才导致了社会危害的扩大。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5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故依据刑事被害人的正当性和无辜性,其不应被视为被害人。可是投资人可能因非法集资受到损失,但综合衡量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上典型意义的被害人,故在相关司法实践中不应将其视作刑法中的“被害人”,而应称作“集资参与人”较为适宜。 但是,在集资诈骗罪中,投资人被称为集资参与人则是另有深意。 首先,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犯了投资人的财产所有权。投资人的财产所有权是保护的客体之一,从这个角度上讲,投资人是被害人。同时,就犯罪集团而言,被害人更不可能是集团犯罪成员。 其次,《2014 意见》中未将投资人视为被害人,而是称之为“集资参与人”,不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集资诈骗罪中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坏金融秩序的同时,直接损害的就是投资人的利益。因此,从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角度上讲,投资人是被害人,享有刑法规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申请抗诉、参与庭审等一系列诉讼权利,不能以影响诉讼效率为由,造成程序不合法,更不能以加重案件审理的负担、司法成本为由来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因此,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的身份应区别对待。如果犯罪行为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投资人不应是共同犯罪团伙成员,应定性为集资参与人,视为受损证人;如果犯罪行为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投资人应定性为被害人更为妥当,更加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刑事诉讼权利,进而实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总之,无论被定性为哪种身份,投资人均有必要聘请律师,拿起法律武器,游走于公检法信金融监管等部门,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点击查看更多→

10

2022-05

一雷说法|疫情期间的团购与假货问题

022年3月以来,新冠病毒变异体奥密克戎肆虐猖獗,国内部分城市被迫封城,群众居家办公或者隔离。期间,由于线上购买渠道及运送力不足,许多小区选择自发进行物资团购。在团购的过程中,存在少数不法分子倒卖救济物资、防护物资、或者违规出售假冒伪劣以及过期食品药品的现象。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疫情期间人民饮食健康安全,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疫情期间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点击查看更多→

31

2022-03

一雷说法|疫情期间必知的劳动法问题

劳动合同的变更 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形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一)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二)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 依照沈阳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以下两种情形,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劳动合同的终止 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图片 实行举措 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或休息休假条款。但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后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如劳动报酬金额约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一致变更工作方式。采用远程在家办公方式由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企业依法支付工资。 (3)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的,可与职工协商待岗,签订待岗协议。 劳动合同的变更可以通过召开职工大会、职代会等民主协商形式进行集体协商,也可以通过个体协商方式变更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或按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2)企业应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包括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或依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规定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应调整劳动合同终止、员工办理离岗手续、做离岗交接等事宜的时间点,并应安排好这一期间的员工工资、社保等相关待遇执行工作,注意工资支付及相关待遇均已发生延长。
点击查看更多→

15

2022-02

一雷说法|辞职信上的“请批示”

最近辽宁省大连市的彭先生因为离职吃了哑巴亏,因为套用了网上的离职书模板,多写了三个字,无奈支付了前公司近3万元的经济赔偿金,这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原因 原来在2020年三月,彭先生因为单位五年未涨工资决定离职,于是提前三十天向单位人事部门提交了一份纸质的离职报告,并打包离开了原公司。让他意想不到的是,过了没多久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一看是原企业状告其旷工,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 事实情况 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彭先生的离职报告是从网上下载的模板之后改写的,经过加工后,未删除文末“请批示”三个字。 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认定双方是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认为双方不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法院认为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彭先生的行为属于旷工,应该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警示 没想到一篇网上带“请批示”三个字的辞职信却给彭先生带来了近3万元的经济损失,希望广大读者在网络中寻求法律帮助的同时,树立起预防网络风险的意识。
点击查看更多→

28

2021-12

节假日亲友打麻将赢钱了是否构成赌博罪?

今年3月1日开始,国家对赌博犯罪加大了刑罚力度及刑罚范围。因有关部门提出:“近年来跨境赌博违法犯罪严重,致使大量资金外流等,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经济安全,建议修改赌博犯罪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作出修改。
点击查看更多→

10

2021-12

关于清徐县农商行职员转走客户存款一案的简析

山西清徐县1200万元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一案一审宣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院一审判决储户承担80%责任,清徐农商银行承担20%责任。
点击查看更多→

29

2021-11

解码有限公司的核心持股比

有限公司人合属性体现在:股东是基于股东间的信任而集合在一起,股东间的关系较为紧密:股东人数有上限,不超过50人;我国法律给予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设计治理规则的空间很大;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有一定的限制。一言蔽之,有限公司的股东结构更具有闭合性的特点。
点击查看更多→

20

2021-10

一雷说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相关规定及审判要点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具体包含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两种类型。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关涉提供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与保护,亦涉及接受劳务方的用工风险化解与生存发展之间的平衡。妥善审理此类案件需要正确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认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范围,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点击查看更多→
< 1234...8 > 前往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