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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一雷说法 | 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案情简介:2022年5月李某入职甲公司工作,2022年8月试用期过后李某转为正式职工。2022年10月,因李某不能胜任工作,甲公司将其辞退,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李某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有异议,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李某自2022年5月入职至2022年10月离职期间,甲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故甲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自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协议,不尊重法律,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觉得法律管不了自己。结果给自己造成各种隐患,给予员工各项赔偿。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一定要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要随意开除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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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一雷说法 | 员工发生工伤后再补缴社保,工伤保险会赔付吗?

农某是某公司员工,公司从2012年三月为农某缴纳社保,2014年2月农某离职后停止参保。2014年6月农某再次入职M公司,公司与其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没有给农某再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8月某日,农某在外出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农某工亡后公司立即给他补缴了入职以来未缴的社保费用,社保费用、滞纳金等费用于当月缴清并成功入库。 2015年9月,公司为农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农某的死亡为工伤死亡。认定为工伤后,公司申请领取关于农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人社局审查资料时发现,农某在发生工伤死亡时其用人单位并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作出了《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农某亲属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申请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并于当月扣款成功入库,上述补缴款项包含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本金及滞纳金。应当由工伤保险支付工亡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受害人农某死亡之前未能及时补缴工伤保险费之情形,应视为农某未参加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律师说法  发生工伤后补缴社保,工伤赔偿如何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 号,《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由于没有缴纳社保而导致的工伤,在补缴成功前,公司将全额承担所有的医疗费和交通伙食补贴等费用。补缴成功后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由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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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

一雷说法 |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不能领取养老金,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不能领取养老金,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图片 01 案例导入 王小可于2003年1月25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王小可在该公司持续工作至2019年10月份,该公司以原告达到退休年龄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此期间,王小可多次签署《声明》及《协议书》载明因本人原因放弃缴纳社保,王小可不得以不办理入保手续为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公司自2009年10月起共随同工资一同支付王小可的社会保险费补贴9756元。 王小可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代扣代缴王小可个人应承担的缴费部分。至2019年10月份王小可退休,根据现有社保政策,无法再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王小可无法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 王小可向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王小可不服,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图片 02 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本案中因被告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养老保险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并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计算至75周岁;由于王小可并未支出应当由个人负担的份额,故在计算损失时应当根据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缴费比例酌情予以赔偿。对于被告已经在工资中发放的社保补款9756元,应当相应地予以扣减。 最终判决被告泰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小可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图片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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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一雷说法 | 浅析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根据这份民事裁定,被保护人的人身安全将受到法律保护,未来3个月内,其丈夫不能继续对她实施暴力,"本裁定有效期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量逐年上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一道“隔离墙”。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门槛高,法官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把握不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具体执行中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等,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雷有话说 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基石。家和万事兴。依法打击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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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一雷说法 |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通知工会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通知工会 生活中,很多企业认为只要自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经过公示、也向劳动者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等书面文件的情况下,是无须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金的。但是企业却忽视了通知工会这一重要环节。 相关法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 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后三种情况,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实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要无过失辞退劳动者的情况下,需要履行通知工会程序。 注 意 事 项 正常企业在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时候就应当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这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已经申请仲裁,那么企业就要抓紧查一查自己是否履行了通知工会程序,如果没有,可以及时补正,这个补正程序只要在一审起诉前履行了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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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

一雷说法 | 浅析征收、征用的适用条件

征收与征用 征收是以国家的名义强制性取得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例如,政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个人的土地、房屋,兴建道路、医院等。 征用是以国家的名义强制性取得个人财产的使用权,而保留个人的所有权,例如,国家在抗洪救灾时征用个人的车辆等,征收、征用都涉及对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问题,为了充分保证权利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保护权利主体的利益,要求对于民事权利的限制必须由法律规定。 《民法典》吸收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适用的条件: 01 图片 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政府从事征收行为,必须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只有公共利益才是限制私人财产权的重要事由。 图片 02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国家对公民、法人的财产征收征用,都必须依法进行,其中不仅行为的目的要合法,而且征收和征用的程序也要合法。 03 图片 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征用会给私权主体造成损害,应当尽可能遵守等价补偿和国家尊重保护所有权的原则,则给予公民、法人合理的补偿,有利于建立稳定的财产秩序和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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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

一雷说法 | 关于“待岗”,不得不知的六件事

企业在出现经营状况不佳、业务萎缩、政策限制等情况时,常常会使用安排员工待岗的手段,来确保企业平稳过渡,但是很多企业却把安排员工待岗,当成变相裁员或逼迫员工自行离职,来降低解除员工补偿的妙计,其实,法律中规定了企业合法安排员工待岗的前提和要求,违法安排员工待岗,很可能就会伴生出克扣工资,不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况,员工以此为由离职,就可以向企业主张补偿。 被企业安排待岗的员工,只要掌握了以下6个问题,就可以清晰了解企业安排待岗的行为是否违法,待岗员工应该履行哪些义务,以便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 关于“待岗”的相关问题 Q1 在什么前提下企业可以让员工“待岗”? A: 根据劳动部及各省市的《工资支付规定》来看,企业安排员工待岗的前提是“非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这句话的重点在于企业“停工停产”的标准是什么。法律并没有对企业“停工停产”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很多企业随便找一个理由声称自身经营困难、业务停摆,而且没有相关佐证,就随意安排员工待岗,以达到变相裁员或是逼员工离职的目的。 判断企业是否确实达到“停工停产”标准,需要安排员工待岗,要从停工原因、政策、行业现状、待岗部门人数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因为今年疫情原因,全国企业受到影响无法开工,这种情况下安排员工待岗就属于合理;但是企业复工后,大部分员工都复工,只安排个别人继续待岗,这就不合理了。企业以经营困难要求员工待岗,可对外仍旧在为该岗位招聘新的人选,这种情况下安排员工待岗肯定是违法的。企业以业务萎缩,只安排某部门的部分员工待岗,却又无法证明部门工作量确实萎缩,这种情况下安排员工待岗属于违法。企业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业绩差,就安排员工待岗也是属于违法。 Q2 企业单方面决定员工“待岗”是否合法? A: 在符合待岗前提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单方决定员工何时进入待岗状态,不必征得员工同意,但企业必须履行通知员工何时开始待岗的义务。 Q3 员工“待岗”期间的标准? A: 企业安排员工待岗后,员工虽然无法正常提供劳动,但是员工和企业之间依然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企业仍然有义务向员工支付相关待遇。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总的来说,员工待岗期间的待遇标准主要有3个要点:1.员工开始待岗的第一个月,工资是要全额发放,如果企业从第一个月就给员工发放待岗工资,那就属于克扣工资了;待岗满一个月的次月开始,企业才可以给员工发放待岗工资。2.在员工待岗期间,如果企业要求待岗的员工提供劳动,就不能单纯的只支付待岗工资了,可以参考员工工作的天数或是工作任务,向员工额外发放工资,原则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员工待岗期间,企业依旧要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这部分费用由企业全额承担。 Q4 “待岗”有时间限制吗? A: 法律没有对待岗时间做出限制,主要依据企业的生产状况决定。 Q5 “待岗”员工还需要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吗? A: 员工待岗期间,仍然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依旧适用。这里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待岗期间还需要天天打卡吗?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有规定说待岗期间仍然需要打卡签到,那么员工就只能遵守了。所以,建议待岗员工尽可能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中的条款,避免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企业辞退。 Q6 员工“待岗”期间可以找其他工作吗? A: 对于全职员工来说,原则上是提倡劳动关系的唯一性,也就是说在同一时间内,员工只能与一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但国家颁布的司法解释,认可了待岗或长期放假的员工,可以与其他企业形成劳动关系,所以停工放假期间,员工如果想从事些其他工作,以保障经济来源,建议跟企业报备,同时也要做好随时返岗的准备,不要影响原企业恢复生产后的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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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

一雷说法 | 以物抵债的法律分类

以物抵债的法律分类 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者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方式,但是对于债权人而言,在一个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如何操作才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保障债权实现,需要对以物抵债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归纳总结,以探索一条符合现有规范体系的操作模式。 按照不同分类标准,有以下五种分类方法: 1 按照协议成立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和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 2 按照抵债物的权属是否转移,可以分为已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和未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 3 根据抵债的形态,可分为动产以物抵债和不动产以物抵债(凡是能为人力支配、具有价值的有体物、财产性权利均可成立以物抵债)。 4 根据基础法律关系所处诉讼的不同阶段,可分为诉讼前的以物抵债,诉讼调解中的以物抵债和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 5 根据抵债物是否经评估拍卖程序,可分为裁定的以物抵债和未经裁定的以物抵债。 综合以上五种分类方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以物抵债协议效力的认定方式,个人认为应以债务清偿期届满为时间节点,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和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届满后的以物抵债进而可分诉讼前的以物抵债,诉讼调解中的以物抵债和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可分为裁定的以物抵债和未经裁定的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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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

一雷说法 | 广义理解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同一所有权人的两辆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现代社会一人拥有多台车辆的情况日益增多,车辆驾驶人与所有权人不一的情况时有发生。从商业三者险的性质来看属于责任保险,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保险实质是转移驾驶人的风险、责任,并不当然是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商业三者责任险合同为“一车一保”,一辆机动车对应一份保险合同,即使是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之间也构成相对独立的肇事方和受损方,应按照各自的保险合同关系进行处理。 从商业三者险设立目的来看,其保险宗旨和核心价值在于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和财产损失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以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 现实生活中,一人名下的两辆车存在由不同驾驶人员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保险公司对此情况应当清楚,在排除人为制造事故的情况下,若保险公司不进行赔付既不符合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亦不符合保险合同分散社会风险、及时填补损失的理念。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所指的 “第三者” 应以财产作为判断标准,而非以财产的所有权人作为判断标准。在没有证据证明投保车辆,存在故意制造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和限额内,对运输公司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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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新年一雷喜讯|祝贺一雷所荣获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及“孙立杰”副主任荣获“2021-2022年度沈阳市优秀律师”称号

2022年12月28日,沈阳市律师协会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励全市律师在新征程上抢抓新机遇、再创新业绩,经研究,决定授予41家律师事务所“2021-2022年度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以及146名律师“2021-2022年度沈阳市优秀律师”称号。 庆祝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荣获“2021-2022年度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热烈祝贺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立杰副主任荣获“2021-2022年度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的称号! 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对此次能够获得获得沈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感到荣幸,这次评选是对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以及一雷所律师的认可和支持。辽宁一雷律师事务所会在新的一年再接再厉,不断地优化律所业务结构,提高业务水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治理法治化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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